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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区燃煤锅炉基础调查的通知

时间:2024-04-02 来源:企业资讯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宁东基地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民生实事任务分工的通知》(宁政发〔2017〕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50号)要求,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开展全区燃煤锅炉基础调查工作。现将《全区燃煤锅炉基础调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为摸清全区燃煤锅炉区域分布,准确掌握燃煤锅炉基础信息,建立燃煤锅炉信息管理平台,推进燃煤锅炉网格化环境管理,为燃煤锅炉淘汰和污染治理工作奠定基础,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开展全区燃煤锅炉基础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通过调查,准确掌握全区燃煤锅炉在三级及以下环境监管网格中的区域分布、具置、用途、数量与规模、年耗煤量、是否纳入集中供热供气范围、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等情况,规范建立燃煤锅炉台账,制定2017年民生实事燃煤锅炉整治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

  (一)区域范围。全区各市、县(市、区)及宁东基地,其中各市辖区城市建成区内(石嘴山市为规划区)及宁东基地核心区,按四级监管网格做出详细的调查;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的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平罗县、青铜峡市城市建成区内,按四级监管网格做出详细的调查,建成区外按三级监管网格做出详细的调查;除上述重点控制区外的其他县(市、区)按三级监管网格进行调查。

  (二)锅炉范围。除火电企业(含自备电厂)以外的所有燃煤锅炉,无论规模大小和使用性质全部纳入调查范围。

  1.截止2016年底,所有在用的燃煤锅炉(规模0.5蒸吨及以上)和城中村、各类大型集中市场、近郊区或乡镇工商业聚集区域分散式以户为主的燃煤采暖设施(规模相当于0.5蒸吨以下)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其中,分散式以户为主的燃煤采暖设施以片区(四级网格)为单元按供热面积、耗煤量分户统计。

  2.2016年底前,未用但具备使用条件的以及正在建设中的燃煤锅炉、完成建设但尚未投入试运行的燃煤锅炉,均应纳入调查,备注未使用原因或计划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时间。

  3.除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外的其他县(区),城市建成区外的城中村、各类大型集中市场、近郊区或乡镇工商业聚集区域分散式以户为主的燃煤采暖设施,不纳入此次调查范围。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知》要求,燃煤锅炉淘汰与稳定达标运行监管,按一级至四级监管网格做出详细的调查和监管落实。设区的市(宁东管委会)为一级网格,县(市、区)为二级网格,街道(乡镇)和有独立管理机构及管理能力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为三级网格,社区居委会(行政村)为四级网格。

  (一)燃煤锅炉所有者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名称、地址、行业类别、锅炉使用性质等信息。

  (二)燃煤锅炉情况,包括具置、锅炉型号、生产日期、规模(蒸吨)、是否纳入特定种类设备管理、投运时间、用途、年耗煤量、建立锅炉台账(待环保厅发布)等信息。

  (三)所在区域情况,包括是否在城市建成区,三级(街道、乡镇、工业园区)、四级(居委会、村)环境监管网格名称,是否位于集中供热范围、纳入集中供热的热源名称等信息。

  (四)污染治理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废气治理设施建设和运作状况,储煤场、堆渣(灰)场封闭、地面硬化、建设运行管理状况,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和达标情况信息,排污许可信息,20蒸吨及以上锅炉总排放口的坐标标高,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和规范运作状况等。

  (一)燃煤锅炉调查以燃煤锅炉所有者(完整供热供汽配套设施)为调查单位,逐台锅炉做出详细的调查和台账建立。

  (二)以县(市、区)进行分类和统计;以生活、工业和散户等进行分类;按建成区内和建成区外分别进行统计。

  (一)以燃煤锅炉调查单位为基础单元进行整治方案编制。按燃煤锅炉基础调查信息的统计与汇总,对应进行整治方案的统计与汇总。按燃煤锅炉所有者单位和逐台锅炉,明确整治实施主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政府主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对淘汰锅炉,按淘汰集中供热(汽)替代,淘汰煤改气替代、淘汰煤改电替代、淘汰别的热源替代进行分类编制并统计。

  (三)对20蒸吨/小时及以上暂不能淘汰燃煤锅炉,应充分说明暂不能淘汰的原因和暂时使用期,到期后替代热源。明确排污标准和治理详细的细节内容,稳定达标排放的措施,在线监测设施的完善、排污信息自行公开的详细的细节内容;明确治理投资预算额和来源落实情况等。

  (四)对规划的集中燃煤供热(汽)锅炉,应由设区市政府批准供热规划作为支撑,并由自治区发改委和住建厅确认供热的范围和面积,纳入整治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和稳定达标排放措施、在线监测设施完善和排污信息公开内容,落实治理资金预算来源。

  (五)对各设区的市、宁东基地核心区、大气重点控制区内的县(区)城市建成区内未实施集中供热的城中村、各类大型集中市场等以户为主的燃煤采暖区域,以及建成区外的近郊区、乡镇工商业聚集区等以户为主的燃煤采暖区域,各主体责任县(区)政府要制定具体的集中供热方案,测算减少燃煤量和项目建设投资,明确实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

  燃煤锅炉基础调查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是本次调查的实施责任主体。

  (1)负责指导各市、县(区)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部门参照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的《燃煤锅炉汇总表》(附件2),对辖区内茶浴炉和工业燃煤锅炉开展调查。

  (2)明确燃煤锅炉准入要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分区域执行的排放标准,并向社会公告。

  (1)负责指导各市、县(区)及宁东基地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参照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的《燃煤锅炉汇总表》(附件2),对辖区内除茶浴炉、工业燃煤锅炉(含附带生活供暖)以外的生活供暖燃煤锅炉进行调查。

  (2)负责对各市、县(区)城市建成区范围、集中供热规划和范围进行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负责指导各市、县(区)及宁东基地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环保、住建部门开展调查,并将各地环保、住建报送的锅炉调查清单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锅炉清单进行核对,对在质监部门监管信息库中且已淘汰的燃煤锅炉要同步注销,并更新锅炉信息库。

  负责协调促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出台全区“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政策,指导各市、县(区)及宁东基地管委会开展“煤改气”、“煤改电”等燃煤替代。

  1.负责组织辖区县(区)政府和环保、发改、住建、市场监管、城管等有关部门,按自治区党委政府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属地网格化管理体系和管理措施,落实县(市、区)网格化管理网格划分和管理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充分的发挥网格管理员的作用逐企逐户开展调查,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关调查工作逐级统计汇总上报,并对其上报资料的线.负责制定本地区整治方案,包括燃煤锅炉淘汰、治理以及“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计划,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并抄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编制整治方案的真实性负责。

  (一)2月中旬自治区环保厅、住建厅、质监局、发改委召开专题会,启动全区燃煤锅炉基础调查工作。

  (二)3月初,自治区下发全区燃煤锅炉基础调查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社会公告各市、县(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和集中供热范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向社会公告燃煤锅炉准入要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分区域执行的排放标准,出台并公开燃煤锅炉台账标准。

  (三)3月初,各设区的市(宁东基地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并且开展基础调查工作;3月15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完成基础调查表(附件1)填报,3月20日前完成整治方案编制,向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送基础调查和统计汇总表和整治方案。

  (四)3月25日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完成上报基础调查表审核、汇总、信息核对和整治方案的审查、收集,宁东基地管委会完成基础调查表审核、信息核对和整治方案编制,并将基础调查表和统计、汇总表、整治方案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3月28日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责任分工分别完成基础调查表的审核和纵向核对。经会商并完成全区基础调查审核、汇总和整治方案的审核后,基础调查表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3月30日前,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区基础调查表与质监部门监管信息库中燃煤锅炉进行核对,完成质监部门监管燃煤锅炉信息动态更新,并形成2016年全区燃煤锅炉清单,由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发布。

  (七)3月30日前,各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管委会向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送正式整治方案,并抄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要格外的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和责任人,狠抓工作落实,有序推进工作,摸清燃煤锅炉底数和真实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整治方案。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主动作为、互相配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与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要加强纵向对接,确保数据上报的质量和实效性。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要加强环保、住建、质监、城管、发改等部门的横向协调与沟通,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三)公告事项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事项应确保城市建成区边界范围文字描述准确,电子地图比例尺为1:5000,地图上标明实地可识别的建成区划定边界范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告事项应确保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环保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执行范围和标准。

  (四)按时完成调查等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要严格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完成阶段性工作,并按时报送工作成果和整治方案。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