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蒸吨及以下生物锅炉专项执法方案b
时间:2025-11-10 来源:燃气导热油炉系列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等通知,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工作部署,我局决定对无证排污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全县范围内使用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的排污单位开展检查,要求排污单位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1、检查排污单位是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实际排污情况是否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一致。2、查看锅炉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3、检查是否存在擅自停运、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4、核实锅炉使用的燃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各执法中队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执法任务,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和程序进行检查,同时,鼓励公众对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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