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问答: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投入使用前使用后如何界定
时间:2023-11-18 来源:蒸汽及热水锅炉系列
有网友于6月24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如何界定的问题,6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请问,该条款中的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使用前、使用后在时间上如何界定? 试运行算使用前还是使用后?
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内,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我可以边使用边办理使用登记?我使用了但没有办理使用登记,可以理解为我按照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去执行。
答:1.试运行也算使用过程。 2.不使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但如果停用时间过长,使用时需要重新进行相关检验。 3.在使用后三十日内完成注册登记。
注:特种设施安全监察局,拟订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施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