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市场监管在行动 安阳市2024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4-03-19 来源:火狐直播app下载
2023年7月25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林州市某餐饮店使用的餐具进行抽检,经检验消毒不合格,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9月18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改正行为进行全方位检查,对其使用的餐具进行抽检,经检验仍消毒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做出了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5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投诉对安阳市殷都区某茶叶商行做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寿眉紧压白茶茶饼的标签上未标明净含量和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40元,没收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寿眉紧压白茶茶饼1片,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举报,称开发区某水果店销售水果使用的电子秤不准确,缺斤短两。经查,当事人通过按钮控制显示的重量,改变准确度。截止被查处,当事人通过破坏电子秤准确度的方式,多收取消费者购物款100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1日,依据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关区某制衣部生产的棉花开脚两件套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测试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北关区某制衣部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生产228套,以40元/套的价格全部销售,货值金额9120元,违法来得到的907.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07.6元,罚款1596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2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交办龙安区某农资服务部经营的复合肥料经检验不合格的案件线索,对龙安区某农资服务部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检验不合格复合肥料已全部售完,且没办法提供涉案不合格复合肥料的供货商及生产厂商的相关采购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74元,罚款2039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7日,安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墙喷绘、宣传单页和微信公众号发布“0首付0月供 你买房我还贷”广告。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仅是营销噱头,消费者购房后并非如广告所称“0首付0月供,由当事人还贷”,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共计162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6496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转办线索,依法对安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行为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该公司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文本中,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监督解决的方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合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监督解决的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教育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文峰区某教育咨询服务部在安阳某中学周边发放广告宣传页,宣称“包过班初三全托管冲刺班/包过班初二地理生物冲刺/包过班.…”等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林州市某公司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有机热载体锅炉未经定期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其不再使用,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2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林州市某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检,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柴油,截至被查处时,不合格柴油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共计41544.96元,违法来得到的256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562元,罚款43544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