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五)
时间:2023-12-08 来源:火狐直播app下载
今年以来,山东省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护航“富强滨州”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棣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3年5月26日,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舆论情况线索,对无棣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0日对一辆运输车提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11000元,高于山东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政府定价。事情曝光后,当事人向车主退费7200元,无违法来得到的。当事人提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2023年6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0日,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无棣县某五金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生产日期为20190513的食用盐83箱,在该批次食用盐的外包装标签中标明保质期为36个月。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的食用盐91箱,销售8箱,货值22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鲁晶®生态海盐”83箱、并处罚没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特定种类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案
2023年3月31日,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一台正在使用的有机热载体锅炉未办理使用登记,对该单位下达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于2023年4月30日前予以改正。2023年5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的上述有机热载体锅炉仍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使用有机热载体锅炉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办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并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5日,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对邹平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活性三铵复合肥料(20-20-0-20,总养分≥40%,活性腐植酸≥20%)抽检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数据显示该批产品所检项目中总养分、有效磷的质量分数不符合规定标准及标明值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肥料3.48吨,进价为1980元/吨,销售价格为1980元/吨,总货值6890.40元,无违法来得到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没款6890.4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0日,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滨州市滨城区某农资经营部进行农资监督抽查,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复合肥料总氮的质量分数、有效磷的质量分数、总养分的质量分数、氯离子项目检验结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不合格产品做了查封。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没款2296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惠民县某化纤绳网有限公司生产密目网布与他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不合格阻燃型密目式安全立网案
2023年2月22日,惠民县某化纤绳网有限公司生产密目网布与惠民县某绳网厂加工生产的阻燃型密目式立网在2022年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密目网布与他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不合格阻燃型密目式安全立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