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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改装电瓶车电机?“铁拳”出击!

时间:2023-12-07 来源:火狐直播app下载

  食品非法添加、改装电瓶车电机……今年以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持续深入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7月26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面向社会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其中4宗涉及电瓶车非法加装、改装,或质量不合格问题。

  2023年3月,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严某生产经营含有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2月6日,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住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在其住所内发现有“小金胶囊”“小蓝胶囊”“小黑胶囊”等“减肥食品”及外包装纸盒一批。经执法抽样,确定涉案“小金胶囊”“小蓝胶囊”以及“小黑胶囊”均含有成分。当事人生产经营含有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同年3月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红糖发糕901包和紫薯包801包、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7日生产了906包红糖发糕(标示生产日期:2022/11/28,净含量:240克,生产者:某食品有限公司)和806包紫薯包(标示生产日期:2022/11/28,净含量:180克,生产者:某食品有限公司),上述食品属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5月,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锅炉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作出罚没93667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3年2月,当事人对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两台有机热载体锅炉进行低氮节能升级改造,更换了燃烧器。截至案发时,上述两台锅炉的改造、重大修理过程未经监督检验。2023年2月21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将涉案两台未经监督检验的锅炉交付使用。当事人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2月,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4辆、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30日从某公司以1541元/辆的价格购进4辆产品型号为TDT2140Z的电动自行车,并对上述4辆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后座连接架后,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1999元/辆,货值金额为7996元。当事人销售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2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电瓶车商行销售非法加装和改装的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电瓶车4辆、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2日从某电动车代理商以650元/辆的价格购进1辆产品型号为TDT8063Z的电瓶车、以630元/辆的价格购进1辆产品型号为TDT3120Z的电瓶车、以700元/辆的价格购进1辆产品型号为TDT008Z的电瓶车,又于2022年9月20日从某公司以690元/辆的价格购进1辆产品型号为TDT661Z的电动自行车,并对上述型号为TDT8063Z、TDT3120Z的2辆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外设托架、对上述型号为TDT661Z、TDT008Z的2辆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车载电动机后,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业有限公司销售拼装、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6月,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车业有限公司销售拼装、非法加装电瓶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瓶车2辆、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购进1台TDT778Z型电瓶车用于销售,在电瓶车后架上非法加装了座椅垫;于4月1日购进1台TDR076Z型电瓶车用于销售,将不同型号的蓄电池搭配在其电瓶车上用于销售。当事人未按照电瓶车产品合格证上的要求在电瓶车后架上加装座椅垫,未按照电瓶车产品合格证上标称的电池进行搭配销售,存在安全隐患,构成了销售拼装、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