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贵州省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集中力量对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测试、电器及其附件、能源产品等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2023年5月11日,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贵州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维保的2台在用电梯,救援提示牌显示电梯最近维保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经调取电梯监控,无2023年5月10日电梯维护保养视频,上述电梯没有2023年5月份的半月维保记录。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2.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车用柴油和柴油车尾气处理液案。2022年10月17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贵州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水溶液)进行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闪点(闭口)项目检测结果为55.5℃,不符合“闪点(闭口)不低于60℃”的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申请复检,经复检闪点(闭口)项目仍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水溶液),经检验,尿素含量、密度、折光率、钠项目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车用柴油和柴油车尾气处理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270.05元,处以罚款71370.58元。
3.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当事人贵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2台乘客电梯,于2022年6月9日被贵州省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院判定为“不合格”,且告知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2台电梯。2023年1月5日,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重新检验申请,仍然继续使用不合格电梯。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220000元。
4.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阳市南明区某货运信息部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叉车案。2023年5月17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贵阳市南明区某货运信息部进行检查,当事人在用的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经查询贵州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平台,该叉车经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叉车因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型式试验证书、出厂检验报告以及铭牌标注信息不全等问题,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31000元。
5.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贵安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2023年6月8日,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贵州贵安某工程有限公司维保的电梯,实际维保人员与签字人员不符,电梯维保签到时间段内电梯未停运;电梯维保记录中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轿厢检修开关、停止装置,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等轿厢内维保项目检查结论为合格,但监控视频内维保人员未对该电梯轿厢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6.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超市销售不合格电器商品案。2022年10月20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超市销售的暖风机、延长线插座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暖风机的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不符合标准,延长线插座尺寸、结构项目不符合标准,上述商品均判定为不合格。涉案商品货值607.3元,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22.2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暖风机、延长线插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暖风机2台、延长线.贵阳市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绿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3年2月27日,贵阳市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贵州某绿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1台叉车无设备编号,现场无法提供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3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不再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购进上述叉车,叉车在投入使用前和投入使用后均未进行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贵阳市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
8.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案。
2023年7月11日,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贵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1台蒸汽锅炉,标示下次定期检验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未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对锅炉进行定期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500元。
9.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清镇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
2023年6月8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清镇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进行车辆检测时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车牌贵A919**小型面包车、车牌贵A28H**小型面包车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但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对上述车辆的底盘部件检查视频,在视频中,引车员没有任何动作,没有和检验员配合,整个过程中未见车辆前轮转动,检验过程未按照GB38900-2020的要求进行操作。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方法,出具不实检验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
10.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电梯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保养电梯案。
2023年3月22日,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贵州某电梯有限公司维保的3台电梯,轿厢顶有杂物、底坑有垃圾,与2023年3月19日电梯电子档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中记录的情况不一致。经查,维保单位工作人员2023年3月19日未对涉案3台电梯的轿顶、底坑进行清洁处理。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11.贵阳市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设置定期检验标志案。
2023年6月30日,贵阳市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贵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当事人使用管理的1台观光电梯,电梯轿厢内的定期检验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3月。经查,当事人在电梯检验合格后未及时领取、更换新的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下达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7月7日前整改。2023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上述观光电梯处于在用状态,当事人仍未整改。当事人未依法设置定期检验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贵阳市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