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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亮剑科学治污还冰城一片蓝天

时间:2023-11-09 来源:燃气导热油炉系列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大气污染防治也慢慢变得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日前出台的《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充分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实际,具有工作规划更加翔实、目标更加明确、措施更有力的特点,突出了哈市大气污染特性,是一部分工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指南。

  到2018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比2015年大幅改善,重污染天数一下子就下降。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在2015年70微克/立方米的基础上降低25%,即53微克/立方米左右,三年分别完成目标的30%、60%和100%;重污染天数在2015年42天的基础上减少50%,即21天左右。

  三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全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多个部门,责任明晰、目标明确。主要部门: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局、公安局、城建委、城管局、交通局、公安交管局、安监局、商务局、财政局、民政局、农委、畜牧局、政府应急办、气象局,以及八区十县(市)政府。

  厘清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司其职、依法履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为原则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2.2016年底前颁布实施《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哈尔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

  采取部门联合执法、区域交叉执法等方式,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力度。对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和监管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将案件按规定移送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探索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制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并纳入市委对区、县(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探索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鼓励公众利用微信公共平台、“12369”环保投诉电话等渠道举报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建立有奖举报长效机制。

  1.每年新增天然气供应量1亿立方米,2017年底,燃煤消费比重降至65%以下。

  2.建成区内工业公司143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生产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热网,2016年淘汰57台;2017年全部淘汰。

  3.商服行业302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生产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热网,2016年淘汰121台;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

  4.新建小区必须实行分户供热、安装计量装置,老旧住房逐渐推进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5.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2016年底前哈尔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停用现役14台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完成企业搬迁。

  6.2017年底前,完成哈药集团、物业供热集团、哈投集团等优质煤统一配送;建设铁路煤炭市场,年周转煤炭1500万吨,应急储备100万吨。

  7.监督燃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和燃用企业严格执行燃煤品质衡量准则,坚决杜绝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燃煤进入市场。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原(散)煤。

  8.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水、煤、气(汽)、电、油、热等主要能源消耗数据的在线年供暖季,燃用低质煤的供热企业和其他燃煤主体改烧符合品质衡量准则的煤炭。2017年底,77台(共18411蒸吨)燃用低质煤的工业和电站锅炉改造为燃用符合品质衡量准则煤炭的锅炉,减少低质煤炭1800万吨,增加替代优质煤1320万吨。

  10.到2017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禁燃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

  2016年,启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热源项目,完成哈尔滨热电厂扩建、群力大唐调峰热源新建工程、达尔凯热电厂扩建3个热源项目;2017年底前,新增集中供热能力3900万平方米。

  11.新建工业园区完成集中供热和供汽工程规划建设,2017年年底拆除园区内分散取暖锅炉和生产锅炉;2016年续建经开区A区热源厂(2台75蒸吨燃煤锅炉)。

  12.2016年底前,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和各县(市)建成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50%;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

  13.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低于35蒸吨/小时或29兆瓦的燃煤锅炉;禁燃区外禁止新、改、扩建低于10蒸吨/小时或7兆瓦的燃煤锅炉。

  14.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380台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或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2017年底前,完成建成区内保留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和建成区外2187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或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与市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稳定达标排放。

  15.实施机组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哈尔滨第三发电有限公司等8台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2018年底前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

  16.水泥企业采用高效除尘技术,控制生产、贮存、装卸、运输等各环节无组织排放。

  17.逐年提高公共交通新能源汽车比例,到2018年,新增、更新新能源公交车861辆,更新新能源或清洁燃料出租车1400辆。其中,2016年新增更新绿色清洁燃料公交车290辆,更新新能源或清洁燃料出租车400辆;2017年更新绿色清洁燃料公交车286辆,更新新能源或清洁燃料出租车500辆;2018年更新绿色清洁燃料公交车285辆,更新新能源或清洁燃料出租车500辆。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做监督检查。四环合围区域和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县(市)城关镇区域实行黄标车限行,逐步扩大限行范围;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执法,对违规通行的黄标车和超标车辆进行处罚。

  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做抽样检测;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方法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做抽样检测。

  20.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建设。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制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2018年底前,配套建设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150公里,推进地铁工程建设。

  21.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执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建立健全炼化企业油品质量控制制度,提升油品质量;力争2016年底提前供应车用国五汽柴油。

  22.严控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加油站、汽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2016年10月底前,完成3座储油库、418家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石化行业全方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LDAR)改造和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加强对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2017年底前,完成42个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

  23.制定棚户区搬迁改造计划,通过实施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力争搬迁棚户区居民3万户。

  24.新增道路保洁作业车辆142台,到2018年底,春、夏、秋三季建成区道路机械化作业率及水冲洗作业率达90%以上。

  25.严管“三堆”覆盖。依法查处大型煤堆、料堆场未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未建设防风抑尘设施,长期堆放的废弃物未采取覆绿、铺装、硬化等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27.划定露天餐饮区域,严格管控露天烧烤;规范烧烤经营,限定经营时间;禁止焚烧园林弃物、清扫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沥青、塑料、垃圾等。

  28.2017年底,全部餐饮服务场所实现餐饮油烟达标排放;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场所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9.到2017年底,市区火葬场(包括殡仪馆、殡葬服务中心等)现有12台火化机和181台祭祀焚烧炉达到规定污染物排放限值;加快哈平路殡仪馆、平房殡仪馆搬迁,新馆建设时应全部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设备。

  30.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燃料化”的综合利用。2017年综合利用率达到78%;2018年底,推广民用生物质锅炉5000台,建设秸秆收储中心40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31.组织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化肥、农药减量施用试点;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料、生物肥料和生物农药,减少化肥使用的过程中氨的排放。

  32.制定高标准预警预报要求和应急响应措施,降低预案启动条件,在不利气象条件和环境质量急剧恶化,有几率发生长时间、高浓度重污染天气时,将原来48小时预警改为提前1天预警并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33.根据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社会敏感度,建立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停产启动条件,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向社会公布。

  启动重污染天气一级(红色)预警后,四环合围区域内(逐年扩大范围)实行小型载客汽车(不含清洁燃料车、电动车)单双号行驶;渣土车等载货重型车停止行驶,外地车辆限时或禁止进入市区。供热单位错峰起炉;重点排污单位实施限产、停产;禁止燃放烟花、露天烧烤和秸秆野外焚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错时上下班;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