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淘汰的用能设备是否可用?按规定和要求不再使用!
时间:2024-12-01 来源:燃气导热油炉系列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格外的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把节能和提高能效作为经济高水平发展的重要着力点。但个别用能单位对节能监察相关事项不了解,特别是在用能设备和生产的基本工艺方面不够重视,甚至认为没必要不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本期案例普法旨在增强广大用能单位知法守法意识及对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认识,按规定和要求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某市某用能单位使用的10台电动机属于《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4号)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10台电动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经多次修订,一直强调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应当不再使用。进入新发展阶段,更加强调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对于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将受到节能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研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技术是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体系的有力抓手,还是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具体要求,更是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题中之义。其中,淘汰落后的用能设备、使用更节能的用能设备是研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技术的重中之重。
制定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节约能源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节约能源法》所称的节约能源(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的基本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节能服务机构是为企业改进节能管理、引进节能技术和设备提供咨询、评估、检测、审计、设计等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专业机构。节能目标的完成,除应当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社会公众参与外,还应当充分发挥节能服务机构的市场功能和作用。因此,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企业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先进适用节能技术,对于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目标,具有重要作用。国家鼓励工业公司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