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青岛神丰牧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
2023年 8月 31日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一台蒸汽锅炉(规格有一台型号:WNS2-0.7-Q)正在使用中,从该锅炉的分气缸向外输送蒸汽的压力管道一条,提供不出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书,涉嫌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经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 9月20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压力管道直径89mm ,介质为蒸汽,输送到当事人车间用气设备,长度共150m。工作压力0.45MP。于2009年安装并投入使用至2023年9月20日,投入使用前没有经过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2023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胶)市监特令【2023】第J50920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并于2023年10月17日前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于2023年9月 27 日办理了使用登记,取得了使用登记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不再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定种类设备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