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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市监局发布一批违法案例:有人向农村老人卖不合格驼乳被罚165万

时间:2024-01-16 来源:企业资讯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发布了一批“铁拳·桂在真打”行动典型案例,涉及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棉胎,销售非法拆除、改装的电车,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销售伪劣化肥等关乎群众“衣食住行”领域的典型案例。

  其中,陶某针对农村老年人销售不合格的益生菌高钙驼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规定,被贺州市富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商品并罚款165.4275万元。

  2023年6月20日,陶某通过微信联系中介以每听7.8元的价格订购100箱(每箱36听)益生菌高钙驼乳后,到富川县各乡镇农村以每听50元的价格针对农村老年人群采取“买一送一”进行宣传销售。2022年9月16日,10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对陶某经营的“跃冠”益生菌高钙驼乳实施抽样检验。经检验,陶某被抽检的两个批次“跃冠”益生菌高钙驼乳乳酸菌数项目不符合《冲调类速食(益生菌Ⅱ型)》(Q/ZHJK0015S-2020)要求,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陶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规定,贺州市富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陶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益生菌高钙驼乳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尚未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益生菌高钙驼乳1936听,罚款165.4275万元。

  2022年11月10日,钟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行动中,发现在钟山县清塘镇强力棉胎加工厂生产车间地面上堆放有一堆加工棉胎的棉絮原料,该批原料清晰可见掺杂有纱头等杂物,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加工厂成品库存放的三种规格棉胎和棉被产品做抽样送检。经检验,该加工厂生产销售的三种规格的强力牌棉胎和棉被均检出纱头“属于纤维制品下脚及其再加工纤维”,不符合国家标准《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GB18383-2007)要求,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产品。

  钟山县清塘镇强力棉胎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钟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依法对钟山县清塘镇强力棉胎加工厂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棉胎棉被产品及原料,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2元,并处罚款11785元。

  在此次广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广西贵港市华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标称为米乐奇®的161个电热水袋,在广西市场监管局组织的2022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总货值4144元。截至案发,该公司已售出160个上述米乐奇®电热水袋,获得违法来得到的1104元。

  广西贵港市华隆超市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该公司尚未销售的不合格电热水袋1个,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104元,罚款4144元。

  2022年11月1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桂林冠鑫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外包装标识为“主要原辅材料名称:PS(聚丙丁烯)”的一次性发泡塑料保温饭盒,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同时,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桂林冠鑫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一样的规格一次性纸塑制品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桂林冠鑫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称冠鑫500家用碗、冠鑫航空杯和时尚家用碗三个产品检验结果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GB/T18006.1—2009)要求,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结果告知该公司,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

  桂林冠鑫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质量不合格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制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11.36元,罚款48533.5元。

  在此次公布的另一起典型案例中,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苏十车行购进八辆电瓶车,在销售过程中为提高销售量,对电瓶车的限速装置及座位进行了改装,将电瓶车限速装置用工具进行解除,使电瓶车的最高车速得到提升,明显超出国家标准的最高设计车速25Km/h,同时还将电瓶车的座位进行了改装。

  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苏十车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瓶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车行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2022年8月27日,广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位于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那印路口的崇左市隆明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汽油92号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2022年10月9日,崇左市隆明加油站在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后,提出复检申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崇左市隆明加油站送检车用乙醇汽油(92号)不合格。经查,自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10月9日,该加油站已经将上述不合格成品油销售完毕。

  崇左市隆明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811.94元,罚款45000元。

  谢某某在未经设立登记的情况下,租赁位于宁明县寨安乡板祝村板祝屯232号的民房和仓库用于销售化肥;其销售的化肥中有3种化肥产品经抽检,被法定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实,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涉嫌刑事犯罪。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宁明县公安局处理,宁明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侦查。

  2022年11月8日,岑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吴某某开设的棉胎厂做监督检查发现,该厂生产销售的棉胎及生产原料有线头、结节等杂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棉胎及生产原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及抽样送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鉴定,其原料中含有纱头等异物,属于纤维制品下脚及其再加工纤维,检验判定为不符合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要求,吴某某在收到检验结果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

  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岑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吴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棉胎成品173床、半成品棉胎58床、生产原料纤维下脚料2300公斤,罚款8700元。

  2023年8月17日,经抽检发现,桂林市翼翔食品厂生产经营的葛粉(生产日期:2023-01-08)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31637-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内,该厂已累计三次监督抽检不合格,均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

  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给予桂林市翼翔食品厂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4日,大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贺巴高速路大化段大化服务区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服务区4台在用电梯超期未检,该4台在用电梯的使用单位为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经查实,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定种类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大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2023年5月12日,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田阳新灏安木业有限公司使用的一个承压蒸汽锅炉、三台内燃平衡式叉车均未能定期检验,该公司亦未能提供上述特种设备有效合格的检验报告。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当场向该公司作出《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及叉车。

  2023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回查时发现,田阳新灏安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指令要求仍在继续使用上述未经定期检验的承压蒸汽锅炉和内燃平衡式叉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田阳新灏安木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2022年7月12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依法抽检了贵港市港北区千岛鞋店待销售的“童伴童侣牌[35/225/1.5(1双)34/220/1.5(1双)33/215/1.5(1双)]规格型号的休闲鞋”,经检验为不合格。2022年10月21日,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向千岛鞋店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的法定期限内,千岛鞋店及厂方未提出复检的要求。

  贵港市港北区千岛鞋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鞋店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300元,罚款2000元。